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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招商合作项目

福建 泉州市
产权交易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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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招标 | 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招商合作项目
招标详情

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招商合作项目

受**************(以下简称“委托方”或“新佳园物业公司”)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招商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引入合作方,推进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虹谷商业街”、“晋江里商业街”项目早日开业运营,以助力南岸公园提质和商业繁荣。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招商合作项目名称: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招商合作项目。

(*)项目概况

1.公园规划概况:晋江南岸生态公园东起晋江大桥,西至顺济新桥,全长约6.6公里,面积约****平方米(约****亩),依托滨江居住区已形成无动力乐园、湿地趣步、桥底运动场等市民休闲娱乐空间。公园靠近晋江入海口,生态环境宜人,地理位置优越,与泉州中心市区隔江相望,*路之隔分布有*信御江帝景、泉商环球广场和天际*号等住宅区,小区入住率高,人流量大。本次招商范围主要包括晋江里、虹谷等两个街区,以及部分室外公共空间。晋江里街区共有6栋建筑(2栋为*层建筑、4栋为两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可利用房屋共计**间;虹谷街区共有5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2栋为*层建筑、2栋为两层建筑、1栋主体两层局部*层样式建筑),可利用房屋共计**间可利用于经营的室外公共空间主要有晋江里及虹谷街区室外空间。晋江里和虹谷街区总建筑面积总计****㎡。

2.公园产权属性。经晋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授予新佳园物业公司本项目**年的特许经营权,新佳园物业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建设(含改造提升,下同)、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服务的权利,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本项目设施按协议约定的标准移交给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或届时晋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3.公园功能定位。将公园与商业街有机结合,实现生态环境与商业氛围的和谐统*。虹谷商业街拟规划构建为集文化、商业和旅游于*体的综合商旅休闲娱乐街区。晋江里商业街则拟以教育、体育和娱乐为核心,打造*个综合性的街区,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项目合作模式

由新佳园物业公司与合作方共同组建专业的项目运营管理团队,共同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工作,新佳园物业公司作为项目对外运营法人主体,由新佳园物业公司统*签订对外合同和收取各类运营收入。合作方负责投入资金进行项目形象提升改造并派出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招租、运营、宣传推广、引入品牌资源等,新佳园物业公司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按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向合作方兑现相关收益分成。

*、主要合作内容

(*)合作期限

合作期共8年,自合作双方签订《晋江南岸生态公园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日起计算。

(*)合作履约保证金

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时向新佳园物业公司*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合作期满后,合作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新佳园物业公司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作双方权责

1.合作方主要权责

(1)项目改造设计及实施。合作方需根据项目运营定位,负责标的外立面、景观美陈、公共过道、主题与风格的形象提升设计和改造,相关费用由合作方承担,首年不低于***,第2-8年每年不低于***(最终金额以中选合作方承诺投入的金额为准);改造完成后,合作方须出具最终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等给新佳园物业公司审核。

(2)项目营销推广。合作方负责前期市场调研分析,制定项目运营方案,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打造多样化产品,并通过多渠道营销提高本项目的社会认知度。宣传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筹备服务中心、宣传资料的设计及印刷(包括招租海报、宣传折页等)、项目各类线上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各渠道招租信息发布、新媒体运营内容输出等)。

(3)团队管理。合作方应派出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参与项目装修改造、运营全过程,其中项目经理若干名,项目运营人员若干名(以中选合作方承诺派出的人数为准);合作方应定期对团队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服务技能等专业培训,以确保优质服务水平;合作方运营团队人员与新佳园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相关报酬均由合作方支付。合作方需在签订本项目合作协议后**天内提供其运营团队人员名单对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用工关系证明。

(4)商户管理。若入驻商家出现违约、欠款(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情形,合作方应负责执行催缴款项、调解纠纷、商家清退等工作。

2.新佳园物业公司主要权责

(1)监督管理。新佳园物业公司运营管理团队参与项目装修改造、运营全过程,并对合作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改造完成后,合作方须出具最终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供新佳园物业公司审核。新佳园物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场所进行检查,若发现入驻商家未与新佳园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虚假承租等情况,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合作方按所涉场所面积和相应租金标准的3倍支付罚金,且该费用不纳入合作收益分成。

(2)物业增值服务。新佳园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团队,负责合同签订、租金等款项收取、项目场所物业服务等事项,并向入驻商家收取物业增值服务费(物业增值服务费由新佳园物业公司收取,不参与合作收益分成)。

(3)支付承租费用。根据与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签署的《晋江南岸生态公园招商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时向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支付承租费用。

(*)运营收益分配

合作期间,项目运营收入的结算与分配将以*年为节点(总收入涵盖租金收入、其他多种经营收入)。物业增值服务费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安排如下:

1.新佳园物业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收益分配将基于*定比例的约定进行。若年度出租率满足既定标准,双方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详细规则如下所述:

(1)出租率限定:第1年(自双方合同签订起算**个月)出租率须达到**%及以上;第2年出租率须达到**%及以上;第3年出租率须达到**%及以上;第4—8年的年度出租率须达到**%及以上。

(2)收益分成比例限定:

运营年限

出租率达标

新佳园物业公司的分成比例

(封顶***%)

1年

**%及以上

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比例为准不得低于**%

2年

**%及以上

同第1年比例

3年

**%及以上

上*年的分成比例+X

(注:X不得低于**%)

4年

**%及以上

同第3年比例

5年

**%及以上

上*年的分成比例+X

(注:X不得低于**%)

6年

**%及以上

同第5年比例

7年

**%及以上

上*年的分成比例+X

(注:X不得低于**%)

8年

**%及以上

同第7年比例

备注:出租率指入驻商户与新佳园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新佳园物业公司收到入驻商户支付的承租保证金和第*期合同租金后,按入驻商户承租面积除以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出的比例。最终新佳园物业公司的租金收益分成比例以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比例为准。

2.其他收益分配

其他运营收入(如广告位出租、活动赞助等)新佳园物业公司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最终新佳园物业公司的其他收益分成比例以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比例为准)。

3.分配要求

1)合作期间,若出租率达标,双方根据约定收益分配比例按实收进行收益分配,项目合作终止或解除后,新佳园物业公司在合作期间应收但未收取的项目收益从应分配给合作方的收益中抵扣,合作方多还少补,新佳园物业将对应收益债权转让给合作方,由合作方自行催收并承担法律风险。

2)若出租率未能达到预定目标,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长考察期(首年)、调整分配比例、解除项目合作等规则机制,具体详见退出机制的内容。

(*)项目退出机制

1.合作期限届满终止合作的,由合作方对项目场所添设的固定装修物(包括全部装修、广告、招牌及装饰装修)无偿归新佳园物业公司所有。

2.合作期内,因合作方违约,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合作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合作方已对项目添设的固定装修物(包括全部装修、广告、招牌及装饰装修)无偿归新佳园物业公司所有。合作方还应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新佳园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3.合作期内,合作方因项目年度出租率不达标,发生下列情形的,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解除相关合作协议:

(1)第*年度项目出租率低于**%的,给予合作方*个月的延长考察期,考察期计入第*年度运营期,但出租率计入第*年度运营期。

(2)考察期届满,达到第*年度限定出租率的,在原第*年约定租金收益分配比例基础上,合作方扣减**%收益分成比例给新佳园物业公司,如合作方与新佳园物业公司约定的原第*年租金收益分配比例为**%与**%,则双方第*年度的租金收益分配调整为**%与**%。不影响后续合作年度分配比例的执行。

(3)考察期届满,仍未达到第*年度限定出租率的,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解除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合作方已对项目场所投资装修和添设的固定装修物(包括全部装修、广告、招牌及装饰装修等附加物)由新佳园物业公司接收,具体接收价款以经第*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4)合作期内,本项目自第*年度起若任*年度出租率低于**%的,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解除项目相关合作协议。由合作方对项目添设的固定装修物(包括全部装修、广告、招牌及装饰装修)无偿归新佳园物业公司所有。若任*年度出租率高于**%但低于当年度限定出租率的,则在原约定当年租金收益分配比例基础上,合作方扣减**%收益分成比例给新佳园物业公司。

(5)合作期内,本项目连续两年出租率不达标的,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解除项目相关合作协议。由合作方对项目场所添设的固定装修物(包括全部装修、广告、招牌及装饰装修)无偿归新佳园物业公司所有。

4.合作期间,合作方因未履约自身合作申请文件相关约定要求的其中任意*条或多条,新佳园物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合作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作方还应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新佳园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其他合作内容详见第*章招商合作项目主要内容

*、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资质或经营范围包含有关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或运营管理或商业咨询或公园管理或游览景区管理等内容,或具有类似项目(文、旅、商)招商运营业绩(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注册资本已按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进行实缴(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具承诺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出具承诺书);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出具承诺书);

6.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出具承诺书);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具承诺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9.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的查询结果进行判定];

(*)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方,请于****年8月**日至****年9月6日(上午9**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

(*)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遴选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合作方。由评议委员会按照《公开招商文件》约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合作方并出具评议报告。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年9月6**时**分。

(*)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

(*)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方名称*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方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

通过邮件索取交易保证金账户(索取邮件发至电子邮箱:***@********.***,邮件内容请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方式等)。

*、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年8月**日至****年9月6日。

(*)看样及审慎调查时间:****年8月**日至****年9月6日(上午9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意向合作方应根据需求联系看样联系人前往项目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不论意向合作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经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则视为对本次招商项目的相关情况已有充分了解,意向合作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招商项目相关情况等作为其不履行承诺的理由。

公告期内,合作申请方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合作申请文件的递交

(*)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年9月99时**分至**时**分。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合作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负责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并填写《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本中心将在收取《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时对合作申请方进行编号,并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合作申请方编号明确于《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中(*式*份,本中心、合作申请方各执*份)。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同时,合作申请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交易保证金的交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在上述时间内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文件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或者未向本中心提交上述不需密封资料的合作申请方,其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给该合作申请方。

备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申请方单位公章,否则合作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方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方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方成为中选合作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评议会

(*)评议会时间: ****年9月9**时**分开始评议。

(*)评议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

(*)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方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方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合作申请方的认定。

(*)评议会如只有*个满足资格要求的合作申请方参与,且其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分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合作申请方为中选合作方。

(*)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合作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合作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本中心在本项目评议结束后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发布评议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合作申请方的综合得分排序、合作申请方编号及综合得分)。

(*)中选通知书发放:本中心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向中选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该通知抄送给委托方。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中选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签订合作协议:中选合作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凭《中选通知书》及交易服务费交款凭证与委托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招商文件(包括正式发出的澄清、修改等文件)和合作方提交合作申请文件中被委托方接受的内容均构成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签订完毕函》

(*)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交易费用

(*)合作申请方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审慎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方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合作方承担(详见第*章)。

(*)中选合作方未按要求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中心将直接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

**、其他提示事项

(*)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项目详情详见第*章招商合作项目主要内容。

(*)各意向合作方及合作申请方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步索赔的权利。

(*)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本《公开招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方承担任何责任。

(*)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

(*)在本项目合作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公告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本中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号东海大厦A幢***室。

邮编:****** = = = = = = = = = = = 传真:****-********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接受投诉部门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综合部联系电话:****-********

*************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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